2024年3月23日,安徽省自然資源廳發布《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認為要積極推進“凈礦”出讓。砂石土類礦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礦產)全部實行采礦權“凈礦”出讓。在《通知》的政策解讀中表示砂石土類礦產必須“凈礦”出讓采礦權。
※《通知》要求砂石土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得分立、不允許變更開采礦種,其他礦產采礦權不允許變更或增列砂石土類礦產。
※《通知》表示要依據規范、精簡、公開的原則精簡礦業權申請資料。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礦業權,可依據當地實際情況經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
《通知》將自然資規〔2023〕4號、自然資規〔2023〕6號合并貫徹落實,并結合2023年12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礦產資源法(修訂草案)》、2023年11月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采礦權抵押備案服務的通知》《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等最新政策規定后制定發布。很大程度的減少相關文件的發文數量。
砂石礦權“凈礦”出讓雖然是目前國家及各地區政府積極推進的,但是目前“凈礦"出讓占比仍然較小。非“凈礦”出讓,競得人在成交結束后,需要投資大量時間以及人力物力以解決相關問題。“凈礦”出讓砂石礦采礦權,將推動砂石礦權出讓后,礦業權人能夠更加容易的辦理用地用海用林等相關審批手續,并進行采礦工作,將大大縮短砂石礦從競得到投產所用時間!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的通知
皖自然資規〔2024〕2號
各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為貫徹落實《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和《自然資源部關于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自然資規〔2023〕6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深化礦產資源管理改革、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
(一)礦業權依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附件《礦產資源分類細目》規定的礦產種類劃分出讓登記權限,實行同一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出讓登記同級管理。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煤、煤層氣、油頁巖;鐵、錳、鉻、釩、鈦、銅、鋁、金、銀、鉑、鉛、鋅、鎳、鈮、鉭、鈹、鋯、鍺、鎵、銦、鉿、錸;磷、硼、螢石、自然硫、硫鐵礦、鍶、金剛石、石棉等33種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
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除部、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礦產以外其他礦產的礦業權出讓登記。其中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礦業權,可依據當地實際情況經市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委托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登記。跨行政區域的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由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省級以下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一覽表見附件1。
勘查開采多個礦種的,按主礦種確定礦業權出讓登記管理權限。變更主礦種、增列后主礦種發生變化的,按照變更或增列后的主礦種的權限進行管理。
依據規范、精簡、公開的原則精簡礦業權申請資料,省級出讓登記管理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資料清單及要求見附件2、3。
(二)礦產資源勘查實施方案、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的審查和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費源推送由出讓登記機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計提和使用監管,由所在地縣級自然資源與財政部門負責。
(三)本實施意見印發前已劃定礦區范圍或已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礦業權,按上述規定到相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后續礦業權新立、延續、變更、保留、注銷等手續。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分期繳納協議/出讓合同仍未履行完畢的,剩余礦業權出讓收益(價款)繳納按原協議/出讓合同執行。對尚未完成有償處置的礦業權和新增資源儲量的采礦權,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二、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控制協議出讓
(四)按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情形以外,礦業權一律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擬出讓的礦業權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產業政策等相關要求。嚴格按照國家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確定礦業權出讓起始價。
(五)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礦業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須編制礦業權出讓方案,委托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出讓。出讓前應當同時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交易平臺網站、交易大廳發布出讓公告不少于20個工作日。在礦業權交易中推廣使用保函或保證金。全面實施全流程電子化交易。
(六)以協議方式出讓礦業權,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稀土、放射性礦產勘查開采項目或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協議出讓礦業權須報請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其中“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是指國務院批準,或者列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的國家重點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項目,或者國務院明確要求予以礦產資源定向保障的重點項目,不包括為國務院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項目。
2.基于礦山安全生產和礦業權設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產系統進一步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除外)的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深部或上部、周邊、零星分散資源,以及屬同一主體相鄰礦業權之間距離300米左右的夾縫區域(不超過400米),不宜單獨設置礦業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涉及財政出資勘查項目成果的除外)。其中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的周邊,煤礦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已設采礦權面積的四分之一,非煤礦山申請面積不得超過四分之一基本區塊。
三、積極推進“凈礦”出讓
(八)實行砂石土類礦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等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直接出讓采礦權的礦產)采礦權“凈礦”出讓,積極推進其他礦種的“凈礦”出讓。“凈礦”出讓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及產業政策等相關規定。
2.擬出讓范圍界線準確、礦產資源資產權屬清晰,與已設礦業權無重疊、無爭議。
3.擬出讓范圍不涉及《礦產資源法》第二十條規定不得開采礦產資源的區域,以及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等禁止勘查開采區域;對涉及的限制勘查開采區域管控要求明確。
4.擬出讓范圍內資源儲量已查明,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等方案所需的技術資料已完備。
5.已商有關部門明確用地(林、草)、環保、水保、安全等涉礦手續辦理的相關要求。
6.擬出讓范圍內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電力設施、道路、歷史遺留資產等補償事宜已協商處置到位;具備用地、用林保障等采礦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九)因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無法開展勘查開采工作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礦業權,并按照有關規定退還已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
四、細化完善礦業權登記管理
(十)探礦權首次出讓登記期限為5年,每次延續或保留登記期限為5年。已辦理保留的探礦權因政策變化導致勘查工作程度、資源儲量規模要求提高等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不能轉采礦權的,探礦權人可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探礦權延續申請,繼續實施勘查,提高勘查工作程度或增加資源儲量。
(十一)嚴格勘查實施方案管理。開展礦產資源勘查前,礦業權人或勘查單位須按地質勘查規程、規范和標準編制勘查實施方案,并報礦業權出讓登記機關審查。審查結果應及時進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未審查通過并公開的,礦業權人不得開展勘查活動。正式開工前,礦業權人需向屬地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縣級自然資源部門應抄告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共同加強監管。
(十二)采礦權人在礦區范圍深部、上部開展勘查工作,無須辦理探礦權新立登記。按規定編制勘查實施方案并經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實施,本通知印發前采礦權深部、上部已設的探礦權,申請人可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探礦權注銷,也可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保留登記。
(十三)允許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無需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的,須嚴格符合《自然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的通知》(自然資規〔2023〕4號)文件規定,且綜合勘查、綜合評價的對象是《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證載礦種的共生礦產和伴生礦產。勘查過程中發現非共生礦產和伴生礦產的,應當辦理勘查礦種變更(增列)登記。
(十四)首次申請探礦權保留,應當提交探礦權范圍內已探明可供開采礦體的并經評審的地質報告。其中資源儲量規模達到大中型的煤和大型非煤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勘探程度;小型及以下的煤和中型及以下的非煤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已設采礦權垂直投影范圍內的探礦權申請保留,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探礦權保留的范圍為提交資源儲量的范圍。
資源儲量規模為大型的非煤礦山、大中型煤礦探礦權申請轉采礦權新立登記依據經評審備案的地質報告勘查程度應當達到勘探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類礦產應達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其他礦山應當達到詳查及以上程度。
(十五)探礦權轉采礦權新立時,因地形地質條件限制,地下開采采礦權井口裝置、井巷等工程設施確需布置在探礦權范圍外,且經論證礦權范圍外空間范圍不涉及資源量和生態保護紅線、自然保護地、永久基本農田等限制禁止開采區的,可將相應空間范圍納入礦區范圍,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新立登記。露天開采采礦權的礦區范圍是由拐點坐標、開采標高、最終邊坡角等參數綜合構成的立體空間區域,礦區開采最終邊坡角應當小于或等于資源儲量估算的邊坡角;采礦許可證副本應載明或備注礦區最終邊坡角參數。
(十六)探礦權轉采礦權申請人在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時應充分論證擬申請的礦區范圍,與礦山初步設計和安全設施設計做好銜接。已設采礦權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礦區范圍、設計利用資源儲量、生產規模、開采方式、主要開采礦種、開拓系統等情況發生變化的,需重新編制并報出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的建設規模、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尾礦設施、安全設施等內容,采礦權人應按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相應批準內容執行。
(十七)砂石土類礦產的采礦權不得分立、不允許變更開采礦種,其他礦產采礦權不允許變更或增列砂石土類礦產。
(十九)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礦業權新立、延續、變更及探礦權保留登記的,應依法依規向自然資源部全國礦業權登記與信息發布系統申請配號,批準礦業權注銷的,應向系統提交注銷數據。省自然資源廳將加強對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礦業權配號的監測,定期通報全省礦業權配號情況。
(二十)定期開展已設礦業權清理。對屬于本級出讓登記管理的礦業權,其礦業權人由于自身原因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未申請延續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納入已自行廢止礦業權名單向社會公示并及時公告注銷。
(二十一)對發現存在坐標轉換造成面積計算誤差、露天采礦權標高與新立登記時依據的開發利用方案和生產設計不符、采礦權部分井巷工程位于礦區范圍外等情形,應調查核實,按規定程序報批后據實糾正或者整改。其中對超出采礦權礦區范圍的井巷工程設施分布范圍、露天剝離范圍,符合經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的應當及時調整并納入采礦權范圍。
五、改革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二十二)執行礦產資源儲量標準規范。礦產資源管理和規劃、政策制定,礦產資源勘查、開采,資源儲量估算、評價,礦產資源統計和發布及相關技術標準制定,執行《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和地熱、礦泉水等現行國家頒布的標準規范。
(二十三)完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探礦權轉采礦權,采礦權變更礦種,采礦權變更(擴大或縮小)范圍涉及礦產資源儲量變化,油氣礦產在探采礦期間探明地質儲量、其他礦產在采礦期間累計查明礦產資源量發生重大變化的(變化量超過30%或達到中型規模以上的),以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應當編制符合相關標準規范的礦產資源儲量報告,申請評審備案。
(二十五)財政出資勘查項目和涉及國家權益處置項目新增資源量的,應當由項目主管單位委托評審機構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并及時報送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其他勘查項目新增資源量的,由礦業權人委托相關機構審查。
六、規范財政出資地質勘查工作管理
(二十六)財政出資勘查項目不設置探礦權,憑項目任務書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嚴格按照綠色勘查要求實施。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設探礦權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繼續辦理探礦權延續,完成規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銷探礦權,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讓或儲備。
七、做好政策性關閉礦山采礦許可證注銷工作
(二十七)以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等原因政策性關閉礦山的,由作出關閉決定的人民政府(或部門)在作出關閉決定時,明確礦山生態修復等法定義務履行責任主體并向社會公告。作出關閉決定后,及時將礦山關閉決定、關閉礦山基本情況函告頒發采礦許可證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采礦權人應當自決定關閉礦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采礦權人不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登記管理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并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
(二十八)已上繳中央和地方財政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價款,因政策性關閉需要辦理退庫的,由礦業權人向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有關部門按規定辦理退還。
八、保障措施
(二十九)加強組織領導,落實責任分工,完善制度措施,積極主動、細致穩妥抓好貫徹落實,加強政策宣傳,確保各項工作有效銜接、平穩過渡。改革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告。
(三十)自2024年5月1日起,按新的權限受理相關行政權力事項及相關技術報告審查工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調整后的權限,優化行政審批流程,完善礦業權審批業務系統,實行網上審批。做好行政權力事項的承接,2024年5月1日前已受理、材料齊全但尚未辦結的項目按原權限辦理,辦理完畢后移交已辦結項目清單和檔案材料。已辦結項目移交工作應于2024年5月31日前完成。按原權限已組織完成審查的各類技術報告繼續有效并互認。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6日。《安徽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采礦權抵押備案有關事項的補充公告》(皖國土資公告〔2018〕6號)、《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貫徹落實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實施意見》(皖自然資規〔2020〕5號)同時廢止。國家另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
1.省級以下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一覽表
2.探礦權申請資料清單及要求
3.采礦權申請資料清單及要求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
責編 | 翟文靜 · 校對 | 田萌萌 · 審核 | 張朋
來源:安徽省自然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