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時期,國家為緩解砂石資源緊缺保證砂石供給,陸續出臺一系列規定——經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產生的砂石土,不需辦理采礦登記,項目可以自用,多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處置,項目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銷售或者變相銷售。
——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是指因項目建設需要在本項目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開挖山體、掘進、平整和削坡減荷等行為而產生的,除本工程項目建設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
——建設(或承辦)單位將剩余砂石土經公開有償處置后,其處置收入原則上應按市級與縣級3:7比例上繳入庫;
相關政策:
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印發的《關于探索利用
市場http://www.stonebuy.com/enterprise/FuJian/QuanZhouShi.html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 自然資規 [2019] 6號 ) 規定: 對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的修復,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士石料,可以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確有剩余的,可對外進行銷售,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礦山生態修復方案要在科學評估論證基礎上,按“一礦一策"原則同步編制,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2020年3月25日,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等15個部門印發的《關于促進砂石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 發改價格[2020] 473號 ) 規定:對經批準設立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整體修復區域內按照生態修復方案實施的修復項目,在工程施工范圍和及施工期間采挖的砂石,除項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許依法依規對外銷售。
2021年10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規定:按照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及其工程設計,對于合理尚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產生的濟泥、泥沙,以及優質表土和鄉士植物,允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納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并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合理收益。
泉資規規范〔2022〕4號
一、處置范圍
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產生的砂石土屬于國有資源,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
(一)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是指依法批準的房屋、市政、道路、園林綠化、鐵路、公路、隧道、管道、水渠等建設、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工程,以及已批準的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程、已完成用地報批手續且擬出讓(劃撥)地塊、收儲地塊和利用集體土地建設等項目,按照批準的建設方案要求,在建設施工期內或供地前,因項目建設需要在本項目批準用地紅線范圍內進行開挖山體、掘進、平整和削坡減荷等行為而產生的,除本工程項目建設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
(三)禁止以臨時用地、臨時取土點、土地整治、工程建設、生態修復、地質災害治理、設施農用地等名義非法開采砂石土資源。不得以調撥、調劑等方式處置砂石土資源。
二、處置主體
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處置工作由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可指定項目所在地的縣級國企(以下簡稱“承辦單位”)作為業主負責承辦剩余砂石土處置工作。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設立相對集中的渣土中轉中心,用于統一中轉、消納剩余砂石土,便于職能部門集中管理和處置。
三、處置程序
(一)處置準備工作。建設(或承辦)單位應委托地勘單位編制工程建設項目砂石土資源量評估報告并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1. 屬于場地平整項目類,承辦單位一要根據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圍和豎向控制高程等要求,委托有資質機構編制剩余砂石土方儲量核實報告,組織專家論證。二要委托評估機構進行價款評估,同時參照基準礦價計算砂石土方價格,基準價與評估價二者較高者作為確定剩余土砂石土出讓底價的參考依據。如項目紅線范圍內的工程建筑設計要求和建設需要,可能再次產生剩余砂石土方量達到處置標準的,承辦單位應組織第二次估算、評估和處置工作。三要組織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提出實施要求。按照環保相關法律法規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2. 屬于其他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編制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通過。施工方案要明確開挖砂石土總量、本工程自用量(僅用于本項目場地平整回填、擋土墻及護坡砌筑工程、主體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資源量)和剩余砂石土資源量,以及對原施工單位產生的工期、工序等方面的影響作出評估,同時落實抑塵的責任。
(二)編制處置方案。建設(或承辦)單位結合場地平整或施工建設方案制定剩余砂石土處置方案,上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處置方案內容包括:
1. 明確地塊規劃設計條件、場地平整或施工建設的平面范圍、地塊控規豎向控制高程、平整終了要求。
2. 明確場地平整或施工建設過程產生砂石土總量、自用量、剩余砂石土方量評估情況;采用參照采礦權出讓收益評估情況。
3. 明確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監督管理、邊坡修復、水土保持、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對周邊道路和橋梁隧道的影響等要求。
4. 明確項目場地平整或施工建設時間期限。
5. 明確剩余砂石土處置方式以及出現砂石土比例較大偏差的調價機制。
6. 明確縣(市、區)、開發區相關監管部門和建設(或承辦)單位的工作責任和監管職責。
7. 明確對不按照處置方案和合同履行出現違規違約行為的處理辦法。
(三)明確處置方法。剩余砂石土處置方案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應當納入縣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有償處置,原則上采取公開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原則上應將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土資源單獨公開有償處置,不得扣除開挖成本,不得將工程采出的砂石抵扣工程款。
(四)規范收益管理。建設(或承辦)單位將剩余砂石土經公開有償處置后,其處置收入原則上應按市級與縣級3:7比例上繳入庫;對于按時完成任務、做得較好的縣(市、區),市級分成收入部分給予獎勵。縣級分成收入應優先安排用于與剩余砂石土處置相關的成本性支出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相關支出。市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鼓勵、補助全市域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優秀項目。
(六)先處置后供地。涉及工業、經營性和劃撥、收儲地塊、利用集體土地等建設項目未供地的,要嚴格執行“凈地出讓”,不得簡單按土地現狀出讓,需由項目所在縣(市、區)、開發區依規完成處置工作后,方可辦理供地手續。
四、處置要求
(一)剩余砂石土處置競得人(以下簡稱“處置競得人”)享有砂石土處置權,要嚴格按照出讓文件、場地平整(建設施工)方案等相關要求,按期完成處置工作。嚴禁因處置工作而引發項目范圍周邊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破壞行為,如因場地平整造成的周邊地表植被、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被破壞,由處置競得人負責在限期內生態恢復治理工作。
(二)處置競得人要嚴格按照建設單位編制并經專家論證通過的施工方案安全施工,認真履行砂石土開采及施工期間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得超出批準的平面范圍和豎向控制高程進行開采。處置作業應執行相關行業規范,鼓勵采用先進技術,確保工程質量符合相關技術要求。涉及爆破作業的,處置競得人應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確保爆破作業安全。處置作業不得危害周邊道路、橋梁、隧道等設施的安全,如因處置作業對周邊道路、橋梁、隧道等設施產生破壞,由競得人負責及時修復,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三)剩余砂石可用于加工生產毛石、建筑用碎石、機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產飾面用
石材http://www.stonebuy.com/。一經發現,初步評估達0.2萬立方米以上的,應在15日內組織第二次估算、評估工作,經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同意后,按基準價與評估價二者較高者再征收收益金。
(四)工程開采所涉剩余砂石土需臨時用地堆放的,按有關規定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不得占用耕地;堆放場必須做好安全、環保、水土保持等措施,項目場地平整或建設項目施工期結束后,加工破碎項目施工單位應當自行拆除生產設施設備,涉及項目用地紅線外的土地,應做好復耕復綠等生態環境治理工作,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管。
(五)處置競得人要認真做好源頭監管,按照“來源可追蹤、去向可查詢”要求,建立砂石土出場、經營、使用等可追溯的統計臺帳,實行人防、物防、技防等監管措施,嚴禁車輛超限超載出場。
(六)未經依法依規處置,嚴禁出售、倒賣、非本工程建設項目回填或運出本工程建設批準范圍。
五、監管職責
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各縣(市、區)、開發區主管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工程建設項目主管部門落實監管責任,有關部門按職能落實監管職責,建設單位落實管理主體責任。
(一)建設(或承辦)單位:建設運行相對集中的渣土中轉中心,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落實水土保持措施;按照相關審批文件及處置方案要求,加強日常監督管理,督促處置競得人落實砂石開采及施工期間安全生產責任和砂石土源頭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生態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各項工作,按期完成處置任務。對超出工程批準范圍和標高采挖砂石土的,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制止和責令恢復治理,并將有關情況報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處。
(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牽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指導承辦單位做好工程建設項目范圍內剩余砂石土處置工作;負責依法查處超范圍采挖砂石土、非法采礦和違法占地等行為。
(三)交通運輸部門:分級負責市、縣級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類項目場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管及城市管理部門做好道路運輸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公路建設項目等線性工程建設單位參照本通知試行剩余砂石土處置工作。
(四)發改部門(含鐵路辦):負責做好鐵路建設類項目工程建設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鐵路建設項目等線性工程建設單位參照本通知試行剩余砂石土處置工作。
(五)住建部門:督促監理、施工單位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做好按規定報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類項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六)水利部門:負責做好水利設施建設類項目場地平整及工程建設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依法查處剩余砂石土處置過程的破壞水土保持等違法行為。
(七)林業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剩余砂石土處置過程的破壞森林資源等違法行為。
(八)生態環境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剩余砂石土處置過程的破壞環境違法行為。
(十)公安部門:負責平整施工過程中民爆物品的監管工作,對工作中發現或相關部門移交的非法采礦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嚴厲打擊砂石土領域涉黑涉惡違法犯罪行為。
(十一)財政部門:分級負責指導承辦單位對剩余砂石土處置收入上繳國庫管理工作。
(十二)供電部門:負責電力供應審批,依據屬地主管部門及職能部門批復意見供電,打擊未經批準的碎石加工單位擅自用電行為,配合屬地主管部門或職能部門對決定關閉取締的碎石加工點電力設施設備進行拆除。
六、其他
(一)對本通知實施前已處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處置方案或簽訂合同約定繼續執行,其監督管理工作參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對已供地但未處置的地塊參照本文件規定要求執行。
(二)對國家、省重點項目涉及跨縣(市、區)的剩余砂石土處置的,按照轄區由建設單位參照本通知制定剩余砂石土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批。
(三)大型建設項目(如水利設施、公路、產業群等工程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剩余砂石土處置前,應按照《
福建http://www.zongyi.com.cn/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開展壓覆礦產資源區域評估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19〕138號)要求開展壓覆礦產資源區域查詢和評估工作。
(四)國家、省級對關于工程項目建設除自用外剩余砂石土的處置要求和收益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以上級規定和要求為準。
(五)涉及保密、軍事、應急、特殊性工程等項目的剩余砂石土有償處置方案,由建設單位參照本通知自行制定和組織實施。公路、鐵路建設項目等線性工程可參照試行,由建設單位參照本通知制定剩余砂石土處置方案報主管部門審批。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至2025年11月11日止)。各縣(市、區)、開發區可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制定和修訂具體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