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案例索引
(2021)贛1104刑初287號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20年,被告人徐綱發擅自在上饒市廣信區搭建了碎石設備,利用原采石廠遺留在當地的花崗巖邊腳料作為原料,雇請挖掘機、破碎機,將花崗巖邊腳料進行破碎加工,生產出的碎石出售給鄧某錄用于工程建設用材。
2020年6月2日,上饒市廣信區自然資源局發現徐綱發的違法行為,責令徐綱發停止并改正在望仙鄉望仙村黃崗小組路邊違法開采碎石并進行加工的行為。上饒市廣信區自然資源局在處理過程中認為被告人徐綱發涉嫌犯罪,遂移送給上饒市廣信區公安局偵辦。經查證,被告人徐綱發共出售給鄧某錄4422.5立方米的花崗巖碎石,銷售額為22.1萬元。經國家資源部南昌礦產資源監督檢測中心鑒定,被告人徐綱發非法開采的花崗巖屬于中細粒黑云母鉀花崗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建筑用花崗巖屬于非金屬礦產。2021年3月16日,被告人徐綱發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2021年3月22日,被告人徐綱發向上饒市廣信區公安局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綱發的行為不構成非法采礦罪,理由如下:
第三,挖掘用于破碎的
石材http://www.stonebuy.com/原料是否需要辦理采礦許可證,并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自然資源部等十部委于2021年3月18日聯合發布的《關于“十四五”大宗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意見》(七)尾礦(共伴生礦)。穩步推進金屬尾礦有價組分高效提取及整體利用,推動采礦廢石制備砂石骨料、陶粒、干混砂漿等砂源替代材料和膠凝回填利用,探索尾礦在生態環境治理領域的利用。加快推進黑色金屬、有色金屬、稀貴金屬等共伴生礦產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和有價組分梯級回收,推動有價金屬提取后剩余廢渣的規模化利用。依法依規推動已閉庫尾礦庫生態修復,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回采尾礦。
以上規定未要求采礦廢石需要經過新立采礦權的程序才可開采,僅規定尾礦的回采需要經過批準。故本案的采礦廢石,沒有法律規定需辦理采礦許可證才可采挖。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非法采礦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就是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裁判結果
被告人徐綱發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