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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正式出臺《關于加強礦產開發管控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定》
3月31日,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強礦產開發管控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礦產資源豐富,但由于長期以來開發方式粗放、監管嚴重缺位、生產技術落后等原因,亂采濫挖和不合理開發現象大量存在,礦產資源浪費、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等問題突出。為鞏固深化礦山綜合治理成效,更好地運用法治力量嚴格礦產開發管控、保護生態環境,制定該《決定》。
《決定》明確,強化礦產開發源頭管控。嚴格礦產開發項目審批,實施礦產開發綜合論證制度。新建礦產開發項目,應當由設區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和群眾代表對礦產資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影響、水資源節約利用、水土流失防治及生態恢復成本等進行綜合論證。除法律規定由國務院主管部門行使審批權限的外,新建礦產開發項目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跡保護區等各類保護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范圍內、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內、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新建固體礦產開發項目,已有的應當有序退出。嚴格控制燕山—太行山生態涵養區、張家口—承德壩上高原生態功能區、國家公益林等重點林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固體礦產開發。
對安全生產和環保限期整改不達標、越界開采拒不退回的礦山,依法關閉;對屬于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淘汰類、位于“四區一線”無法避讓、資源枯竭和已注銷采礦許可證、列入煤炭去產能關閉退出計劃的礦山,限期關閉退出。
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礦山應當按照國家綠色礦山建設規范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生產礦山應當按照國家綠色礦山建設規范要求加快升級改造。支持推進國家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
加強執法監管。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行政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盜采、超層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嚴重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79號)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礦產開發管控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3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礦產開發管控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定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了鞏固、深化礦山綜合治理成效,嚴格礦產開發管控,保護礦山生態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決定。
一、礦產開發與礦山生態環境保護應當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堅持生態優先、保護資源,統一規劃、綜合治理,節約集約、綠色發展的原則,促進礦產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相協調,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擾動。
二、強化礦產開發源頭管控。嚴格礦產開發項目審批,實施礦產開發綜合論證制度。新建礦產開發項目,應當由設區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和群眾代表對礦產資源利用效益、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影響、水資源節約利用、水土流失防治及生態恢復成本等進行綜合論證。除法律規定由國務院主管部門行使審批權限的外,新建礦產開發項目應當報省人民政府同意。
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遺跡保護區等各類保護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范圍內、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內、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新建固體礦產開發項目,已有的應當有序退出。嚴格控制燕山—太行山生態涵養區、張家口—承德壩上高原生態功能區、國家公益林等重點林區、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水土流失重點治理區固體礦產開發。
三、發揮規劃約束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編制礦產資源規劃時,實行礦山開發總量控制、減量化管理,防止和解決開發布局分散、生態環境損害、資源利用粗放等問題。嚴格礦產資源規劃審批程序,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
四、嚴格依法執行國家、省礦山關閉退出規定。對安全生產和環保限期整改不達標、越界開采拒不退回的礦山,依法關閉;對屬于國家和本省產業政策淘汰類、位于“四區一線”無法避讓、資源枯竭和已注銷采礦許可證、列入煤炭去產能關閉退出計劃的礦山,限期關閉退出。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礦山退出補償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對政策性強制關閉礦山退還有關費用,給予適當補償。應當逐級壓實責任,做好關閉取締礦山職工安置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六、持續推進礦山整合重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導,鼓勵實力雄厚、技術先進的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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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嚴格控制露天礦山開采。重點區域原則上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確需建設的,應當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礦產資源規劃和綠色礦山建設規范等要求。已有露天礦山應當通過資源整合壓減總體露天開采面積。辦理采礦權延續手續的,應當由省自然資源部門征求省生態環境、省應急管理部門意見。鼓勵、推動露天轉地下開采,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露天礦山轉地下開采進行排查、論證,具備地下開采條件的限期轉地下開采。
除按照礦產資源規劃設定的建筑石料集中開采區外,禁止新建建筑石料露天礦山項目。
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新建、改建、擴建礦山應當按照國家綠色礦山建設規范進行規劃、設計、建設和運營,生產礦山應當按照國家綠色礦山建設規范要求加快升級改造。支持推進國家綠色礦業發展示范區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追查廢棄礦山的原礦業權人,依法明確其治理責任。對確認責任主體滅失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治理修復。
十、加強執法監管。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水行政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非法盜采、超層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嚴重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等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
十一、嚴格執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主體責任,指定相關部門、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具體工作,按照國家規定對違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追究賠償責任,促使賠償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對受損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十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決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決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