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南昌11月30日電 (記者周歡)12月1日,《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這是全國首部專門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標志著江西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工作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條例》共33條,明確了礦山生態修復涉及各方責任,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明確采礦權人、非法開采行為人為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人;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的過程管理,對采礦權人生態修復建立了“全鏈條”管理制度,包括前期方案報批制度,中期采取具體生態修復措施、落實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制度和“邊開采、邊修復”制度,以及后期實行修復驗收、后期管護制度。
《 人民日報 》( 2022年12月01日 08 版)
(責編:牛鏞、趙欣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