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記者從省政府新聞辦和省自然資源廳聯合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將于12月1日起施行。這是全國首部專門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也是我省以“小切口”立法解決礦山生態修復問題的重要嘗試。《條例》的出臺,標志著我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工作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我省是礦業大省,礦產資源采掘面大、歷史悠久,礦業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巨大貢獻。但由于過去長期粗放型發展,礦山
企業http://www.stonebuy.com/enterprise/普遍重開采、輕修復,導致礦山生態環境被破壞的歷史欠賬多。目前,我省有持證礦山2542座,待治理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3923座、面積13.48萬畝,其中廢棄露天礦山10.50萬畝,礦山生態修復任務艱巨。
《條例》共33條,包括四方面內容:明確礦山生態修復涉及各方責任;對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的過程加強管理;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修復;加大礦山生態修復監管力度,建立責任追究制。按照《條例》,礦山生態“誰破壞、誰治理”,采礦權人、非法開采行為人為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建立公益訴訟制度,對采礦權人不依法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修復基金落實不到位、修復主體不依法履行管護責任等進行責任追究。
(責編:邱燁、毛思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