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提出,據實調查礦區土地利用現狀、權屬、合法性。對已有因采礦塌陷確實無法恢復原用途的農用地,經批準可變更為其他農用地或未利用地,涉及耕地的據實統籌進行核減,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的按規定進行調整補劃。市、縣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充分考慮歷史遺留礦山和正在開采礦山的廢棄礦區土地利用現狀和開發潛力、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水資源平衡狀況、地質環境安全和生態保護修復適宜性等,為合理開發和科學利用創造條件。
《意見》明確,鼓勵礦山土地綜合修復利用。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歷史遺留礦山廢棄國有建設用地修復后可改為經營性建設用地,由地方政府整體修復后,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以公開競爭方式分宗確定土地使用權人;也可將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土地出讓方案一并通過公開競爭方式確定同一修復主體和土地使用權人,并分別簽訂生態修復協議與土地出讓合同。同時,《意見》對修復后土地作為國有農用地經營的、涉及集體建設用地利用的、發展旅游產業的,均明確了支持政策。
《意見》提出,利用礦山修復后的國有建設用地發展相關產業,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劃撥用地條件的,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鼓勵土地使用人在自愿前提下以出讓、租賃等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礦山修復后的國有建設用地可采取彈性年期出讓、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方式供應。
《意見》明確,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的修復,可“一礦一策”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因削坡減荷、消除地質災害隱患等修復工程新產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遺留的土石料,可以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確有剩余的,可由縣級人民政府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對外進行銷售,銷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