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據國發25號文件公布的《“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中央層面設定)》,分類推進涉及自然資源管理1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審批制度改革。
自然資源部“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二、分類推進審批制度改革
根據國發〔2019〕25號文件公布的《“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中央層面設定,2019年版)》,分類推進涉及自然資源管理18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審批制度改革。
(一)自然資源部實施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1.關于“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認定”事項,推進申請、審批全程網上辦理,并在網上公布審批程序、受理條件、辦理標準,進一步壓減審批時限,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責任單位:國土空間規劃局)
2.關于“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甲級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5年以上證明文件等材料。(責任單位:地質勘查管理司)
3.關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甲級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責任單位:地質勘查管理司)
4.關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甲級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責任單位:地質勘查管理司)
5.關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甲級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責任單位:地質勘查管理司)
6.關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甲級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責任單位:地質勘查管理司)
7.關于“勘查礦產資源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符合國家限制及政策調控申請條件等材料。(責任單位:礦業權管理司)
8.關于“開采礦產資源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符合國家限制及政策調控申請條件等材料。(責任單位:礦業權管理司)
9.關于“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簡歷、任命或聘任文件,測繪儀器檢定證書,專業技術人員技術崗位工作年限證明等材料。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將審批時限由20個工作日壓減至15個工作日。(責任單位:國土測繪司負責甲級測繪資質審批,上海、廣東、天津、
福建http://www.zongyi.com.cn/、遼寧、浙江、河南、湖北、重慶、山東、江蘇、廣西、河北、云南等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陜西測繪地理信息局、四川測繪地理信息局、黑龍江測繪地理信息局、海南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乙級及以下測繪資質審批)
(二)中央設定地方實施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
1.關于“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認定(乙級及以下)”事項,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和技術特點,抓緊全面梳理現有審批流程,明確具體許可條件、監管規則和違反承諾的后果,制定告知承諾示范文本并及時對外公開。對應當具備的條件和技術能力實行告知承諾,自然資源部門不再進行實質性審查,當場作出審批決定。(責任單位: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單位:國土空間規劃局)
2.關于“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乙級及以下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5年以上證明文件等材料。(責任單位: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單位:地質勘查管理司)
3.關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單位乙級及以下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責任單位: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單位:地質勘查管理司)
4.關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單位乙級及以下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責任單位: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單位:地質勘查管理司)
5.關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乙級及以下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責任單位: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單位:地質勘查管理司)
6.關于“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乙級及以下資質審批”事項,進一步簡化申請材料,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單位批準文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法定代表人任命和聘任文件等材料。(責任單位: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單位:地質勘查管理司)
7.關于“探礦權新立、變更、延續、保留和注銷登記”事項,積極探索采取委托等方式,將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注銷登記等事項的審批權限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自然資源部門。(責任單位: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單位:礦業權管理司)
8.關于“采礦權新立、延續、變更登記發證與注銷登記”事項,按照有關授權,將省級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的部分礦產采礦權延續、變更、注銷登記等事項的審批權限下放至設區的市、縣級自然資源部門。(責任單位: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單位:礦業權管理司)
三、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部機關有關司局和單位要堅持放管結合、并重,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以及《“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事項清單(中央層面設定,2019年版)》有關規定,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有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部機關有關司局和單位要高度重視“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強化主體責任,抓好工作落實。部機關有關司局和單位負責部本級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相關改革試點工作。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中央設定地方實施的涉企經營許可事項相關改革試點工作,部機關有關司局要及時與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做好溝通、指導和支持。
(二)堅持依法推進改革。對試點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舉措,要及時根據立法工作權限和程序,推動有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固化改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