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資源廳日前印發《四川省在建與生產礦山生態修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采礦權人是礦山生態修復的責任主體,應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落實生態修復責任,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履行生態修復義務。采礦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專項用于生態修復。
《管理辦法》明確,采礦權人在生產過程中應做到“誰開發、誰修復,邊開采、邊修復”,應嚴格按照審查通過的《方案》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義務,制定礦山年度生態修復計劃,依據計劃逐年開展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確保生態修復工程與礦產資源開采活動同步開展。
《管理辦法》要求,新設立采礦權人應取得采礦許可證后1個月內建立基金賬戶;已開采礦山應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1個月內建立或完善基金賬戶;服務年限在三年以下(含三年)的礦山,在設定基金賬戶后,對《方案》確定的修復總投資額一次性計提,存入基金賬戶。服務年限在三年以上的礦山,對《方案》確定的修復總投資額可分期計提,存入基金賬戶,第一次計提數額不得少于總投資額的20%,余額按年度分攤;礦山關閉前一年完成全部基金計提。
《管理辦法》同時明確,基金主要用于《方案》確定的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造成的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泥石流、地形地貌景觀破壞、地下含水層破壞、地表植被損毀的預防和治理、土地復墾、礦山開采影響范圍定界、監測管護等生態修復工作。采礦權轉讓的,原采礦權人已計提的結余基金以及未履行完成礦山生態修復義務,由原采礦權人與受讓人在轉讓合同中約定。轉讓后,受讓人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計提基金。
此外,《管理辦法》還要求,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生態修復義務情況開展隨機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少于其登記權限范圍內在建與生產礦山的10%。應當編制《方案》而未編制的;涉及重大變更未重新編制《方案》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未按照批準的《方案》開展生態修復工作的;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修復責任的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礦業權人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