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礦山可持續發展,實現礦業高質量發展,通知要求,新建礦山正式投產前應達到綠色礦山創建條件,生產礦山要結合實際按照綠色礦山建設規范進行提升改造。自2023年1月1日起,未納入市級綠色礦山創建庫的礦山,按要求不予受理采礦權延續與變更登記申請。
通知指出,礦山布局選址優先選擇能實現礦地綜合利用、規模聚集的地點,統籌相關產業發展,鼓勵在歷史遺留廢棄礦山及周邊重新布局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鼓勵“吃干榨盡”、變廢為寶、綜合利用。
通知明確,采礦權出讓時,應在出讓公告和出讓合同中明確綠色礦山建設相關指標要求及違約責任。礦區范圍劃定要結合實際,統籌考慮礦山開采、礦石加工及生活辦公用地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