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從科學合理布局建筑石料資源開采區和采礦權方面,提出強化規劃引領、優化各地采石場指標配置、明確建筑碎石類建筑石料產能任務、建設一批建筑石料生產基地、同步規劃機制砂產能等五點要求。
三是提出強化出讓計劃實施、推行“凈礦”出讓、支持已有采石場剩余和毗鄰資源再利用、引入“資產包”處置方式、探索“礦地統籌、先礦后地”的開發模式、鼓勵資源綜合利用、鼓勵現有采石場提高產能和及時復產、規范工程建設項目和執法罰沒砂石土管理、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九項提高建筑石料資源保障能力的措施。
四是通過簡化采礦權申請材料、優化審批流程、壓縮審批時限、實行并聯同步審批等改革措施,力爭實現簡政高效、切實提升審批服務水平的目的。
五是要求各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加強監督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和追責問責,齊抓共管,形成開發利用保護和監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