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隨著互聯網成為新的商貿媒體,很多公司利用互聯網直接銷售其產品http://www.stonebuy.com/sample/。顧客只需按下圖標便完成網上購物。雖然這程序非常簡單,但電子交易活動欲對傳統的法規帶來了挑戰。
如何成立電子合約?邀約還是要約?
在現實世界里,商店展示商品只構成“要約”(invitation to treat);顧客把商品出示收銀柜臺付款時,才構成“要約”(offer). 可是,在電子商貿的世界里,邀約和要約的界限亦不是那么清晰。在網頁出現的售價是否構成邀約還是要約,一直是倍受爭議的問題。若網頁清楚訂明售價只屬于邀約,那么顧客訂購貨物時才構成要約。由于估計那種網上商品較受歡迎和儲存貨品的數量是頗為困難。所以在網頁清楚訂明售價只構成邀約是最為重要。
承約還是反要約?中國http://www.stonebuy.com石材http://www.stonebuy.com/網-外貿助手-stonebuy.com
根據普通法原則,“承約”(acceptance)是指在知情下對要約方所提出的條款表示無條件的同意。所以,承約的構成便視乎它是否反映要約的條款而沒有提出新的條款。若受要約人提出新條款,這便屬于“反要約”(counter-offer),而原先的要約便失效。
若電子商務是透支交換電子郵件而確立,條款的提出,商議和更改也載在不同的電子郵件中。除非最后的要約能如實地反映受要約人同意的條款,否則合約便不能成立。若最后的電子郵件沒有提及先前所有雙方協議的條款,受要約人究竟接受那些條款便會引起爭議。
錯誤
根據普通法,若合約條款有錯誤時,可使合約無效。所以當錯誤是屬于關鍵性的,法庭可下令將合約作廢。當應用此原則在電子商貿范疇時,顧客可聲稱他們不慎地按錯了“接受”圖標,從而企圖撤消合約。
電子合約何時成立?
根據一般的法則,“承約”(acceptance)必須通知要約方。自承約方把承約一事通知要約的一刻起,承約便當作生效。承約的傳達方式可以是“非即時通訊方式”(non-instantaneous form),例如書信和電報或“即時通訊方式”例如當面傳達訊息,透過電話或傳真通訊。不同的承約規則適用在不同的承約傳呼方式。
郵遞規則還是接受規則?
一般的情況下,若要約是以郵遞書信方式推行,則須應用“郵遞規則”(postal rule),即承約被當作在承約信件寄出時作出。
若承約的傳遞方式是“即時通訊方式,郵遞規則便不使用,因為利用即時通訊可即時知悉其通訊是否成功。所以,“接受規則”(receiptule)應用在此種傳遞方式,即承約被當作在接受有關訊息時作出。
在電子商貿世界里,確定電子郵件的往來于何時構成具約束力的合約是至為重要的。
我們常認為互聯網是一種“即時通訊方式”。可是,電子郵件的傳真是十分倚重電腦系統的穩健性。由于電子郵件在傳送途中也會經常寄失和遇到延誤,要確定電子郵件是否已迅速地傳送到接受一方是有一定的困難的。所以,應否運用“郵遞規則”還是“接受規則”也造成一定的混亂。香港的《電子交易條例》對以上的混亂情況提供了解決的方法。
《電子交易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第19(1)條訂明,除非某電子記錄的發訊者與收訊者另有協議,否則電子記錄“在發訊者控制以外(或代發訊者發出記錄的人控制以外)的資詢系統接受記錄時”該記錄即被當作為發出。《條例》第19(2)條訂明,除非某電子記錄的發訊者與收訊者另有協議,否則,如發訊者已為接受電子記錄“指定某資詢系統”發出,電子記錄的接受將被當作為在該系統接受該記錄時發生。假如電子記錄是向收訊者發出,但非向“指定資訊系統”發出,又或如收訊者沒有“指定某資訊系統”,則電子記錄的接受將被當作為在"指定某資訊系統",則電子記錄的接收被 當作灶在"收訊者知悉有記錄"時發生; 若電子郵件并非傳送到"指定資訊系統"郵件的接收便會經常寄失和遇到延誤,有關于此,此類傳送不可當作為"非即時通訊方式"而"郵送規則"便適用于這種方式來決定承約的時間.
相反,若電子郵件是由"指定某資訊系統"接收,這便可視為"即時通訊方式"而"接收規則"亦適用,因為資訊接收乾可即時接收電子郵件。
實際可行的辦法
有關于以上的問題和混亂情況,電子商貿公司應考慮以下建意的措施以確保在互聯網上產生電子合約能有效地執行。中國http://www.stonebuy.com石材http://www.stonebuy.com/網-外貿助手-stonebuy.com
一:確保網頁上的條款是以清楚和簡單的文字說明,好讓顧客能完全明白條款的意思。
二:在每一網頁尾增放回標,顧客需按下圖像才能接收和閱讀下一頁的條款。
三:要求顧客按下"確認"圖標以顯示他們同意接受合約條款所約束,這樣可防止顧客聲稱按錯圖標,如有需要,合約可清楚訂明只有當公司知篌顧客確認購物時,合約方才成立。
四:公司訂明清晰確的撤回訂購程序,以避免顧客聲稱錯錯誤圖標而企圖撤銷合約。
五:提供公司聯絡電話,以便顧客與指定的職員查詢有關合約條款的詳細內容。
六:建立資料系統以便儲存所用合約和協商過程中的資料以作紀錄,亦可在將來有需要時復制文件(HARD-COPY)。
利用互聯網進行商業活動勢必成為未來的經商模式,隨著愈來愈多公司發掘互聯網的潛力,我們深信條例的修訂能澄清現時互聯網出現的問題,電子商貿公司只需訂立明確的合約條款和逐項解釋說明的要約和承約程序,顧客應感到網上購物既簡單雙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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