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上午簽約,首次征收生態恢復保證金
11月24日,我市第一批已建礦山采礦權有償出讓簽約儀式在市國土房產局舉行,礦山使用者在繳納采礦權價款的同時,還將逐年繳存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這是市國土房產局實行礦業權有償取得、推進“陽光礦產”做出的重要舉措。
目前我市礦山總數為149個,其中飾面用花崗巖100個,建筑用花崗巖36個,地熱2個,礦泉水11個。根據規定,對新建礦山采礦權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有償取得,對已建礦山采礦權可以實行協議出讓有償取得,協議不成的則通過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有償取得。
因此,第一批出讓的78個礦山(翔安區14個、同安區64個,全部為花崗巖礦山),都是在原采礦許可證已經期滿的情況下協議出讓的。出讓年限為3年,共可征收采礦權價款約900萬元。這也標志著我市礦山采礦權審批從無償到有償的零的突破。
同時,為保證礦山關閉時采礦權人能負責治理好生態環境,市國土房產局首次要求受讓人定期繳存土地生態恢復保證金,保證金由出讓人專戶儲存和管理。礦山閉坑時,若受讓人按批準的治理方案完成土地復墾與生態環境治理,經驗收合格后,出讓人將退還受讓人已繳存的保證金。否則,將不予退還,由出讓人代其組織治理,所產生的一切后果由受讓人承擔。
據介紹,對于原通過行政審批無償取得的、有效期限未滿的礦山,市國土房產局將制定出一套較科學合理的新舊礦業權過渡接軌辦法,以妥善解決礦業權雙軌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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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新的礦山環境保護措施——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伴隨昨日第一批采礦權的有償出讓正式啟用,市國土房產局局長林長樹說,實行這項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證礦山關閉時采礦權人能夠及時負責治理好生態環境,真正實現礦山邊開采、邊治理,使礦山生態環境得到較大程度的改善。
該項制度的操作模式是這樣的:在辦理礦山采礦權協議出讓時,在條款中列出明確規定,要求受讓人按規定定期繳存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該保證金由出讓人專戶儲存和管理;礦山閉坑時,若受讓人按批準的治理方案完成土地復墾與生態環境治理,經有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出讓人將退還受讓人已繳存的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若受讓人未能按規定對礦山生態環境進行恢復與治理的,出讓人將不退還該保證金,由出讓人代其組織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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