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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當事人及其業務的一般程序

[ 發布日期:2004/3/27 13:33:17 ] 瀏覽人數: 1250962
    信用證的當事人較多,主要的有: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又稱開證人(Opener),指向銀行申請開具信用證的人,即進口人或實際買主。

  2.開證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指受開證人之托開具信用證、保證付款的銀行,一般在進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之托將信用證通知或轉交出口http://en.stonebuy.com/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偽,并不承擔其他義務。通知行一般在出口http://en.stonebuy.com/人所在地,通常是開證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證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http://en.stonebuy.com/人或實際供貨人。

  5.議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買入或貼現受益人跟單匯票的銀行,它可以是指定銀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銀行,視信用證條款的規定。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系開證行指定的付款銀行,一般是開證行本身,也可以是開證行指定的另一家銀行(代付行),視信用證條款的規定。

  此外,還可能涉及到保兌行、償付行、受讓人等其他當事人。
  上述當事人通常都會卷入信用證支付的過程。這個過程從開證人申請開證直到開證行收回墊款,其間要經過多個環節,辦理各種手續;而且由于信用證的種類不同,其條款又有不同的規定,業務環節和手續各異;但畢竟有共同的規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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