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2004/3/27 13:35:09 ] 瀏覽人數: 1256655
信用證支付方式有的主要特點:
1.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
信用證雖以
貿易http://www.stonebuy.com/trade/合同為基礎,但它一經開立,就成為獨立于
貿易http://www.stonebuy.com/trade/合同之外的另一種契約。
貿易http://www.stonebuy.com/trade/合同是買賣雙方之間簽訂的契約,只對買賣雙方有約束力;信用證則是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開證行和受益人以及參與信用證業務的其他銀行均應受信用證的約束,但這些銀行當事人與
貿易http://www.stonebuy.com/trade/合同無關,故不受合同的約束。對此,《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3條明確規定:“信用證與其可能依據的銷售合約或其他合約是性質上不同的業務。即使信用證中包含有關于該合約的任何援引,銀行也與該合約完全無關,并不受其約束。”
2.開證行是第一性付款人
信用證支付方式是一種銀行信用,由開證行以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證,開證行提供的是信用而不是資金,其特點是在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條件下,首先由開證行承擔付款的責任。《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2條明確規定,信用證是一項約定,根據此約定,開證行依照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在規定的單據符合信用證條款的情況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進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兌受益人開立的匯票;也可授權另一銀行進行該項付款,或支付、承兌或議付該匯票。這后一種情況并不能改變開證行作為第一性付款人的責任。
3.信用證業務處理的是單據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第4條明確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可見,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憑單據付款的單據業務。該慣例在第15條、第16條及第17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定和說明,就是說,只要單據與單據相符、單據與信用證相符,只要能確定單據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銀行就得憑單據付款。因此,單據成為銀行付款的唯一依據,這也就是說,銀行只認單據是否與信用證相符,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上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條件,概不負責任”,對于貨物的品質、包裝是否完好,數(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負責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證支付的條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時收到貨款,必須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